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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执法”,谁的尴尬? 作者:flier 时间:2006-12-14 14:25:25
上月,一家服装厂与加拿大某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后,由第三方机构审核企业社会责任时,发现这家厂存在雇佣不满16周岁童工现象,外企获悉情况后便中止了合作。无独有偶,今年4月上海一家成衣服装厂经审核发现雇佣了两名童工,结果也失去了与欧盟一家公司的合作机会。
企业不得雇佣童工,这是在中国的《劳动法》上,有写得明明白白的条文,中国的企业违反了中国的《劳动法》,自然应当由中国的劳动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然而,如今却要由外企对违反中国《劳动法》的中国企业进行“执法”行动:拒绝与违法企业合作。当然,外企未必知道中国的《劳动法》上有这样一条规定,也无权对中国企业开展“执法”行动,它的唯一权利就是拒绝你的产品进入我的公司。然而,面对外企对中国企业这样的“执法”,不知我们肩负执法责任的有关执法部门,是否会感到一点尴尬?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会到中国来采购,同中国的企业合作,成为跨国公司的供货商。但是,据媒体报道,像沃尔玛、家乐福、耐克等国际巨头,不仅看重合作企业的生产能力,更看重合作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合作前,他们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作企业的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感进行审核,即使在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现合作企业缺乏社会责任,他们可以名正言顺单方面提出中止合作,而不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今年三月,浙江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就因为在“跟进审核”时发现问题,与其合作的美国某品牌服饰公司立即收回了之前达成的1500万元大订单。
如今我们有些地方,为了给“招商引资”提供“优惠政策”,默许甚至纵容企业推卸社会责任,譬如对企业员工恶劣的工作环境置若网闻,致使大量员工患有职业病;默许企业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违反劳动法超时加班加点等等,有关执法部门往往“没有举报就不问不闻”,有些地方政府甚至规定,即使有了举报也不能“随便进企业检查”、“检查前要先得到企业同意”,看起来是对企业权利的“保护”,实际是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包庇,更是对企业长远利益的损害:当外企来“执法”的时候,当外企因为咱们的企业缺乏社会责任而停止合作或撤单时,才发觉所谓优惠,其实给企业的却是受害。
执法者严格执法,使每一家企业都在法制的轨道上,培养起能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和企业家,这才是招商引资、经济发展的长远之计。如果我们自己对企业不严格执法,等到外企来“执法”时,我们中国要成为“世界工厂”,恐怕只能成为一厢情愿的良好愿望。
面对外企“执法”,肩负监督企业守法的执法者应该感到尴尬,因为在某种意义而言,这正是肩负监督企业守法的执法者,平时失职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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