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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齐二药员工怎么办”说开去 作者:flier 时间:2006-12-14 14:25:59
  • 从“齐二药员工怎么办”说开去

    周斌
    5月13日晚,因生产假药而造成部分用药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被公安部门查封停产。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出通知,责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此前,该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已被确定为假药,公司生产的其他所有药品也在全国范围内被停止销售。
      “齐二药”现有注册职工300多人。每月的15日是员工领工资的日子。然而,今年的5月15日,前来领工资的工人们失望了。案发后工厂生产停了,员工生计必成问题。这些员工应该怎么办?毕竟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是无辜的,现在他们的工资拿不到了,他们也是少数不法分子制售假药的受害者。
      连日来,笔者听到许多人谴责制假者的同时,也为“齐二药”员工表示担忧:“作孽呀,那么多职工可怎么办?”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003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明确指出:“今后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无论其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符合低保标准的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有了国家有关政策“托底”,无法正常开工的“齐二药”职工有望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支付员工工资,停产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如笔者曾碰到的员工小蔡是上海某私营饭店的厨师,工作一直勤勤恳恳,饭店与其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但饭店状况每况愈下,小蔡和其他员工的工资经常不能正常领取。尽管如此,他还是正常上班认真工作。
      三个月前,饭店因欠债未还被法院查封。经理希望员工耐心等待,等问题解决后恢复营业。但员工们在家耐心等待了三个月,饭店仍然无法营业。无奈之下,小蔡准备另行就业,要求与饭店办理退工手续,并给予经济补偿。但饭店认为: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不存在终止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的事由;员工要求辞职,应按解除合同处理,履行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
      停产企业劳动关系究竟应当如何处理?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企业又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但上述这种情况则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因而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也没有支付工资,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又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由于饭店被查封无法经营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因此形成了实际不履行劳动合同并已满三个月的情形,现小蔡终止合同的决定是合法合理的,饭店应按规定办理退工手续。不过,如果企业不仅停产还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的话,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劳动关系的处理将可采用与破产、解散、被撤销同样的方式,即无论由谁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依照该员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其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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