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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了30天,辞职信就作废? 作者:flier 时间:2006-12-14 14:26:16
  • 过了30天,辞职信就作废?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06-05-22]

      ★特约撰稿周斌
      最近,报上刊登了一则案例《过了30天辞职信作废》,文中提醒读者注意: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辞职信的有效期应该为30日。有的读者致电笔者问:何以“辞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就意味着“辞职信的有效期为30日”?这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
      还是先让我们来看这个案例:去年11月1日,小辛想另求发展,就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公司未明确答复,小辛遂继续在原公司工作。2006年1月公司内部调整,未提前30天通知就解除了与小辛的劳动合同,但以小辛系自动辞职为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金。
      小辛认为,公司在合同期内未提前通知就解除了同自己的劳动合同,理应支付代通金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公司认为,小辛既然写了辞职信,就算自动辞职。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2005年11月1日,小辛虽然写了辞职信,但公司未在30天内作出答复,该辞职信就已经作废了。故公司要同小辛解除劳动合同,仍需按规定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金,并按照小辛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合同法中要约、承诺的说法,辞职为要约,同意辞职为承诺,要约人要修改自己的要约,必须在对方接受要约并发出承诺前;若在其后,要对方同意才能修改。现在小辛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要求,如果小辛想收回辞职申请,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如果公司不同意,辞职报告仍然有效。
      必须指出的是,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辞职信的有效期应该为30日”,但是劳动法规明确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这就是说,员工辞职无需任何理由,一般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劳动者无条件地享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这既是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当然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企业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此为由限制员工辞职。
      现在的问题是,小辛在书面提出辞职30日后,尽管公司一直未作明确答复,但是他的辞职信已经生效了,这时他完全可以离开公司,但是他并没有离开,双方实际上又继续履行了劳动合同,这就应视作公司未批准小辛的辞职,而小辛本人也收回了辞职申请,且公司也同意他收回辞职申请,即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已经事实上达成了合意。既然达成了对于小辛收回辞职申请的合意,小辛的那封辞职信自然也就“作废”了。
      毫无疑问,劳动仲裁委对于此案的裁决是正确的,但需注意的是,尽管一般来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此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提前通知期,以便在此期间,用人单位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说“过了30天,辞职信就作废了”。所以对于这个辞职信的“有效期”,还是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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