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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肯德基上校的一封信 作者:flier 时间:2006-12-14 14:26:35
给肯德基上校的一封信
周斌
尊敬的山德士先生,当我提起笔来给您写这封信的时候,眼前浮现出的是您那一身白色西装,翘起的山羊胡子,以及永远慈祥的笑容……自从1987年11月12日,您第一次在北京街头落户以后,肯德基快餐很快风靡全国,被公认为“顾客最常惠顾的”品牌,肯德基餐厅也已成为各大城市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曾几何时,我在享受您带来的美味的同时,也被您的“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所折服。记得不久前,南京员工潘海霞、许斌及其家人,就被您邀请前往美国总部接受一年一度的“全球冠军俱乐部奖”。当我看到两人到达美国后,受到了铺设红地毯、林肯超长轿车专程接送等“元首级”礼遇时,似乎也感受到了您所倡导的企业文化:“员工个人的发展及荣誉与企业息息相关。”
也许正因为如此,我不能不为最近发生在北京肯德基公司的“徐延格事件”而感到遗憾。据报载:2005年10月11日,在北京肯德基公司工作的徐延格在一次配货过程中,由于过度劳累忘记贴标签,被公司以“违反拣货操作规程”为由辞退,但是徐在被辞退后才发现,自己服务了11年的雇主竟然不是肯德基,而是一个自己连地址都不知在哪里的“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其实早在1995年2月,徐就通过社会招聘进入北京肯德基公司工作。2004年6月,公司人事部贴出通知: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为员工代发工资,并将为员工上保险,需要员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徐回忆说:“当时我们觉得这个公司也给上保险,对自己应该没坏处,而且不签约就会丢工作,谁还敢不签啊?”
现在常年在冷藏库工作的徐患上了风湿病,想要回2005年10月份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而北京肯德基公司认为,徐是“时代桥公司”派遣到肯德基的劳务工,随着徐被辞退,这种劳务派遣关系结束,与徐产生劳动争议的是“时代桥公司”,而非肯德基公司。对于徐延格提出的诉讼请求,表示应该由“时代桥公司”承担。
上校先生,也许您对中国的劳动法不很熟悉,但我想您一定知道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吧,这也是从您的家乡传入中国的,其中有条款明确规定:“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
当然,我无意一律否定“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它确有扩大员工来源和简化人事管理的作用。如媒体报道过的江阴特困职工庄桂凤,在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第二天便被派到肯德基工作,此事就一直为人们所称道。我实在想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对于徐这样的老员工,还一定要让他更换“婆家”,难道他们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非得要由小公司代理才更加方便吗?
坦率地说,尽管北京肯德基公司发表声明称,“肯德基的直接录用和劳务派遣员工享有统一的薪资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也遵照相同的国家法规”,但是他们的那种做法,仍有“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以规避中国法律之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而北京肯德基公司却在徐工作将近十年时,既要继续留用他,又设法与他“中断劳动关系”,即以“劳务派遣”的合法形式将用工风险转嫁给那些小公司。一旦发生事故,员工索要赔偿,小公司赔不起可以随时破产,却丝毫不会影响到肯德基,从而回避了肯德基公司对员工可能承担的所有风险。
好在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如近期公开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就已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山德士先生,我一直相信肯德基的用工政策不会使人失望,但是北京肯德基的一些员工对此事却甚为忧虑。许多人过去还以为“时代桥”只是个职业介绍所,现在经专家指点才恍然大悟:“原来我们被卖了!”现除了徐提出诉讼外,他的32名工友也已向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援助,并希望肯德基改变当前的用工方式。
肯德基制定的政策,不仅要在法律上没有问题,而且应获得广大员工的认同,这种政策才有凝聚力,您说对吗?今天我冒眛地给您写了这封信,相信您老人家不会见怪。祝您的事业更加发达,您的和蔼可亲的形象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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